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恢复。
3、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