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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交通事故的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2025-05-124

交通事故的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调解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七十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