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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法律规定
2025-05-120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调解中,若有一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终止交通事故调解。本文是由九八法务温州律师为大家主要介绍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三种情形、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载明的内容以及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相关的知识,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三种情形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载明的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三、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