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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不属于法院处理的承包合同纠纷
2025-05-190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2、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补偿费数额的分配,对村民利益影响很大,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围。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时,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横陂镇一村民小组,因本村分配石塘土地补偿费问题,队与队之间发生纠纷,请求法院调整,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如村委会调解不成,可申请镇级人民政府调处。 

3、若土地经营权属有争议,如要求确认承包地四至范围的纠纷,要求确认村民会议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的承包经营权纠纷,因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范围。属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若土地经营权属明确时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即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应由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