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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热点 > 指定供货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热点
指定供货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
2025-05-190

一、指定供货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

1、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指定供货地是合同履行地的,供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权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2、一般就地域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4、但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合同的特别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比如,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合同履行地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就没有管辖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所以买卖合同约定供货地是合同履行地,产生合同纠纷后,可向供货地法院起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九八法务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