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免费注册|忘记密码|管理入口 返回主站||保存桌面|手机浏览|联系方式|购物车
VIP   VIP会员第1年

九八法务  
加关注0

法律咨询服务

搜索
新闻中心
  • 暂无新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九八法务
  • 电话:18923696887
  • 邮件:fawu98@126.com
  • 传真:0769-23225687
站内搜索
 
荣誉资质
  • 暂未上传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法律热点 > 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热点
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
2025-05-192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