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免费注册|忘记密码|管理入口 返回主站||保存桌面|手机浏览|联系方式|购物车
VIP   VIP会员第1年

九八法务  
加关注0

法律咨询服务

搜索
新闻中心
  • 暂无新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九八法务
  • 电话:18923696887
  • 邮件:fawu98@126.com
  • 传真:0769-23225687
站内搜索
 
荣誉资质
  • 暂未上传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法律热点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法律热点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2025-05-20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上我分不清了(三种情况),一会儿是以财产份额为限,一会儿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会儿又按协议承担.到底怎么理解?

1.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于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