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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问题
2025-05-200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作了明确、肯定和清楚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要设立公司,必须具备这些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等内容;建立公司组织结构。公司发起人在具备这些设立条件的同时还应当遵行公司法所规定的设立程序,包括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认购、公司资本的检验与证明、公司设立的注册申请、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一旦公司设立申请被通过,公司被有关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被授予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获得法人格,可以对外从事商事活动。如果公司在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或者如果公司虽然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完全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公司仍然被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公司即存在设立瑕疵,此时,公司设立瑕疵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在我国,《公司法》对此问题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但是,我国《公司法》实际上在两个条款中暗含地承认了瑕疵设立公司的有效性,这就是《公司法》第28条和《公司法》第206条。《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将该种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设立的有效要件,因此,公司在设立时应当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8条,公司并不因为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法人格,则即便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虽然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8条来承担资本的补充责任。《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表明,在我国,即便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不应当被宣告无效,这实际上就是英美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证书的确定性效力。但是,对此有一个限制即如果公司设立严重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或程序,则公司可以被有关机关撤销。然而,我国《公司法》第28条仅仅对有限责任公司不完全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要件时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206条仅仅对公司设立瑕疵的行政救济程序作出了规定,它们均是个别性的规定而非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