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有哪些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二、运输货物毁损,保险公司赔吗
在实践中,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的,保险公司赔不赔,首先要看两个条件:
1、是有没有购买保险;
2、是货物损毁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
对于第一点没有什么好说,有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当然不会理赔了。
至于货物损毁的情况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就要看保险合同(保单)的约定和事故的实际情况了,符合就要理赔,不符合就不理陪。
当托运人或承运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时,还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的资料,以便理赔,逾期未提出理赔的,保险公司就不会再赔偿。
通常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提供以下理赔材料:
(1)确定发生损失原因的证件;
(2)保险单、提货单或其他运单及发货单;
(3)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就会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该赔偿的,其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托运人或承运人)达到协议后立即赔付。
不赔偿的,也会在核定结果出来后,及时通报给被保险人。
当然了,要是对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满意或不认同保险公司拒赔结论的,都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索赔。
只是损失严重的,最好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协助处理,由律师协助,专业且往往能争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托运人需要委托运输的货物需要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要承担办理相关审批、检验手续的责任,并且向承运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一、民法典的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二、承运人的义务
(一)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人(驾驶员)。
只有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需要派押运人。
(二)承运人的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
托运公司在整个安全运输合同中是需要及时的告知旅客安全运输的相关注意事项的,因为按照相关规定货物在其中如果受到了损失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责任,而且有的货物根本就不可以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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