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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摔伤判决书判决的依据

   2025-06-07 0
核心提示:一、商场摔伤的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一、商场摔伤的判决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王女士有权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谓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即商场的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商场营业部分室内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厘米。

二、发生顾客在商场内摔伤如何办?

顾客来商场观光购物时,由于多种原因往往会造成摔伤事故,一般由他人、顾客自身、商场设施,商场地面水迹原因而造成,一旦发生顾客摔伤或摔倒。营业员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领导。商场组织人员查清发生原因,顾客伤情(视伤情送医院救治);对现场拍照留存;二是物业公司根据顾客受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三是对设施上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或完善,以确保来店购物顾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是一个公共场所、经营性的开放场所,对进入该商场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人员都应给予人身安全的保障。这要求商场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人、小孩等群体一定要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老人的家属也要尽到自身的义务,应多搀扶,尽量全程陪护,如果是因为老人自身或者其家属原因导致老人摔倒,则商场很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商场摔伤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九八法务西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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