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13143245687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诉某发电公司、某物流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05-23 3
核心提示:——固体废物产生者未履行污染防治义务销售固体废物的,应当与购买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诉某发电公司、某物流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责任编辑:小编)
下一篇: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上一篇: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举报收藏 0打赏 0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fawu98@126.com